← 返回首页
系列 · 第 1 篇

从维多利亚到船户结爱:儿童友好司法的一条国际时间线

原载于「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」微信公众号 · 经授权在儿童友好律所联盟网站整理

2000年2月25日,伦敦。8岁的维多利亚·克林比(Victoria Climbié)因体温过低死亡。尸检显示全身128处伤痕。此前数月,她被姨祖母及其男友锁在浴室里,睡在自己的排泄物中,长期挨饿。

三年后的调查报告揭示了一个更令人不安的事实:有12次关键机会可以阻止这场悲剧,每一次都被错过了。 她的处境同时被4个地方政府、2家医院、2个警察儿童保护小组和1个家庭中心所知——但这些机构之间几乎没有沟通。

这个案件成了英国儿童保护制度改革的分水岭。从案发到立法约4年,从立法到基层制度落地又用了近10年。从悲剧到制度框架基本建立,英国走了约14年。

这不是一个孤例。

一条时间线

英国

维多利亚案→2003年Laming调查报告→2004年《儿童法》→2010年代基层落地。约14年。但制度建立不等于问题解决——2024年数据显示,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家事程序中,仍有约一半儿童没有获得正式表达意见的机会。[1]

欧洲

2010年,欧洲委员会出台《儿童友好司法指南》,以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12条为基石确立五项核心原则。2025年启动修订,预计2027年完成。[2] 从《儿童权利公约》通过(1989)到第一版指南用了21年,从第一版到修订完成又需要约17年——儿童友好司法不是一劳永逸的立法工程。

日本

2018年,5岁女童船户结爱被继父和生母虐待致死——全身170多处伤痕。她曾两次被儿童咨询所临时保护,又被送回加害家庭。[3] 此时英国制度已运行14年,欧洲指南已发布8年。国际上有成熟的参照,但它还是发生了。

中国

2013年南京,两名女童被吸毒母亲反锁家中饿死。此案推动了2014年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的建立。2015年,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的撤销监护权案判决。中国的变革同样被具体案件所推动——我们并不在时间线之外。

同一个缺口

回头看看这些改革:

·英国:多学科联合评估+儿童独立法律代表

·日本:强化儿童咨询所权限和跨机构共享

·中国:撤销监护人资格+国家监护制度

每一个回答的都是“谁来管”——哪个机构负责、什么程序触发、部门之间如何协作。这些当然重要。但还有一个更深的问题:谁来代表孩子?

维多利亚的12次机会,每一次都有人“知道”——但没有人站在她的立场上做一个决定。船户结爱被两次保护后送回——制度判断了风险,但没有人替她说不。南京女童的母亲失联近两个月——监护监督和预警机制未能有效启动,没有人替孩子按下那个呼救按钮。

一条引线

从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三条到“儿童友好”

中国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不是2021年才有的。

这部法律最早于1991年颁布,历经2006年修订、2012年修正——中国在儿童保护立法上并不晚。

但纵观2021年修订前的各版本,有一个共同的空白:均未引入“儿童最大利益”原则,亦无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等近似表述。

直到2021年6月修订版正式施行,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”才首次写入——直接对应联合国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三条第一款:

“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,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、法院、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,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。”

从有法到有原则,这一步走了30年。

为什么这一步如此重要?因为它改变的,不是“管不管”——是“怎么管”。

没有这个原则时,制度只从官僚行政的视角出发去运作。有了这个原则,制度被要求从孩子的视角重新审视每一个决定:"这对孩子是不是最好的" ?维多利亚:有人将她从家里救出来;船户结爱:当决定送她回去时,有人替她说不。

注意公约措辞的细节:“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、法院、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。”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进一步澄清——这一义务不限于条文列举的公共机构,私人部门和专业服务提供者同样在其射程之内。律所与律师,均在其中。

“儿童友好”正是从这个原则生长出来的。

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的三根支柱——保护、供给、参与——缺一不可。“参与”——儿童的声音被听见、被认真对待——仍然是整个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。

而“儿童友好”倡议的方向涵盖全部三根柱子:保护不缺席,参与不沉默。

“儿童友好”的意思很朴素:当一个孩子进入这套系统时,他不是沉默的。

而让他不再沉默的那个人,一个关键的角色就是律师。

为什么是律师

制度框架建立之后,决定实际成效的不是纸面上的条文,而是有没有专业力量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儿童可以实际获得的保护。

回到维多利亚案——12次机会被错过,不是法律,是人。英国后来意识到:即使信息共享了,孩子在法律程序中仍然需要一个独立于各方利益的人来代表她。这催生了2014年之后逐步建立的儿童独立法律代表制度。

这就是律师不可替代的地方。社工可以评估家庭,心理咨询师可以处理创伤,学校可以发现异常——但当孩子的权利需要在法律层面被主张——申请保护令、启动撤销监护权、在法庭上独立表达——只有律师具备法定权限和专业能力。

然而,当下在中国“有律师”这一步还没有系统性地做到。现有机制往往只在“进入法律程序”之后才能触发——在进入之前的阶段,谁才能代表孩子启动法律程序,很多时候并不明确,又或者难以落实。这一现状本身,也亟需具备专业能力的律师去推动制度的改进。

这个系列要做什么

从国际时间线到中国现状,三件事很清楚了:

1.制度加速搭建了,但儿童的声音仍然缺席。

2.在专业力量的缺口中,律师占据了一个不可替代的位置。

3.这个缺口不必再用三十年才补上。

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三条→中国未保法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”→律所的承诺与行动。这就是“儿童友好”从原则到行动的逻辑。

2026年第三届深圳法律服务博览会(法博会)上,维德中心将正式发起“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”联署倡议。

接下来

我们会继续发布第2篇:一个深圳男孩的真实经历——法律明明写着,系统为什么不会自动响应?

第一篇是参照系和引线。

下一篇,我们从伦敦的寒夜回到深圳。

参考文献

[1] Nuffield Family Justice Observatory, “Uncovering private family law: how often do we hear the voice of the child?” February 2024.

[2] Council of Europe, “Guidelines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n child-friendly justice,” 2010; CDENF thematic review report, 2025.

[3] 东京地裁判決2019年(目黑女児虐待死事件);人民网2019年9月3日。

[4] 最高法《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》法办〔2026〕76号,2026年3月。

[5] 孙若尘,《我国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》,《青少年犯罪问题》2021年第5期。

[6] 王德志、王必行,《“儿童最大利益”原则的司法实证研究》,《人权》2021年第6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