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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列 · 第 2 篇

两包泡面和一则留言:谁来按下那个按钮

原载于「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」微信公众号 · 经授权在儿童友好律所联盟网站整理

上篇我们梳理了儿童友好司法的一条国际时间线。从维多利亚到船户结爱:儿童友好司法的一条国际时间线

今天这篇讲一个真实的故事——发生在我们身边,就在去年。

2025年冬天,深圳某社区。

社区工作人员在例行走访中发现,一间出租屋里住着一个单亲家庭9岁的男孩。桌上摆着两包泡面,还有一张字条,是母亲的笔迹:

“我无力抚养,请政府接管。”

母亲已失联。

一个9岁的孩子,就靠几包泡面撑着,独自在出租屋里待了好几天。社区送饭、社工巡查——这些临时性的帮扶措施在运转,但正式的法律程序没有启动。不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。

恰恰相反,法律写得很清楚。

法律上明明写着
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九十二条: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,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,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临时监护。

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一条: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,发现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,应当将其带离,就近护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,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。

深圳走得更远——2024年8月实施的《深圳市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规范》(DB4403/T 465—2024)是一份地方标准,《未成年人紧急庇护安置通知书》的格式样本已附在附录里。

法律依据有三层:国家法律、部门意见、地方标准。每一层都指向同一个结论:这个孩子应该被立即带离,启动紧急安置程序。

但系统并没有自动运转。

”紧急庇护安置”迟迟没有启动。

不是法律没规定,

是没有人按下那个启动程序的按钮。

一份法律分析报告

做了什么

接到求助后,

维德中心出具了一份法律分析报告。

报告不长,也没有使用复杂的法律技巧。

它做了一件事:

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逐条对标。

1

母亲留条失联→符合《未保法》第九十二条(四)“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”

2

9岁无独立生活能力→符合《监护侵害意见》第十一条”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”

3

深圳市有操作规范+有文书模板→公安机关出具《紧急庇护安置通知书》不仅有法律依据,还有行文格式

报告的核心结论非常克制但坚定: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具《紧急庇护安置通知书》。

这份报告不是一份学术论文。它是一份工具——给一线办案人员看的、可以直接引用的、把法律规定翻译成操作指令的工具。

收到法律分析报告后,公安机关出具了该区域第一份《紧急庇护安置通知书》。孩子被护送至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,临时监护程序正式启动。

这件事说明了什么

这个案例不是极端个案。它揭示了一个常态:

当一个孩子处于危险中时,法律并不缺失,但系统不一定会自动响应。它需要有人去推动。

这个人可以是社区的网格员、学校的老师、医院的医生——但最懂”怎么把法律条文变成操作指令”的人,是律师。

律师是离”权利救济”最近的专业力量。

但如果这个律师只是单兵作战,他能做的也有限。他需要有律所层面的支持——有制度允许乃至鼓励他在公益案件上投入时间精力。

换句话说,

个体律师的热心需要律所的制度承诺来承载。

这也是”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”联署倡议的基础逻辑:不是要求每个律师都去做未保案件,而是律所在制度层面做出一个基本承诺——当有孩子需要法律保护时,确保律所里有人知道怎么响应,而且为保有和提升这种响应能力,律所愿意提供持续的公益支持。

2026年第三届深圳法律服务博览会(法博会)上,维德中心联合众多行业支持单位发起「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」联署倡议。

接下来

下篇预告: 前两篇讲了”为什么该做”,下一篇开始讲”具体做什么”。先从最基础的入口——为什么一家律所需要一名儿童友好官。

注:本文案情已进行隐私脱敏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