把儿童友好写进律所制度:一套可快速落地的内部规程
从维多利亚到船户结爱:儿童友好司法的一条国际时间线
两包泡面和一则留言:谁来按下那个按扭
为什么一家律所需要一名儿童友好官?
律所的ESG报告里,S那一页你打算空着吗?
儿童友好律所的另外三个回报——而且它们是叠加的
前面几篇说的是,儿童友好这件事为什么值得律所做。这一篇起,回答一个更实际的问题:联署了倡议之后,然后呢?
表明态度并不难。难的是:怎样才算做了力所能及的事,朝儿童友好律所的方向,真的迈出了一步?
我们给的配方有三个:人、制度、事。
人——律所里有人牵头。上一篇讲过了:儿童友好官。为什么一家律所需要一名儿童友好官?
制度——把儿童友好写进内部规程,让理念和原则有了制度的保障,而不只是靠个别律师的情怀。这一篇便详谈这件事。
事——真正为儿童做事:法治教育、个案代理、制度倡导。后面接着讲。
有人、有制度、有在为儿童做的事,一家律所就不仅只是作出表态,而拥有了称为「儿童友好律所」的底气。
一套可快速落地的内部规程
我们为合作律所设计了一套儿童友好内部制度标准文本,它并不是一本厚厚的手册,核心架构只有三层:筛、分、用。每层一张清单,直接嵌进律所现有的办案流程。不需要增设部门,轻量化就能快速落地。
1
第一步:筛——
所有案件,收案时多问三句
每位律师接案时,多填一栏:
·本案有没有未成年人作为当事人?
·有没有未成年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或受影响方?
·有没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/疑似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的情形?
三句全否,筛查结束。任何一句为「是」,进入下一步。
2
第二步:分——
三类案件,三类义务
根据筛查结论,案子归入A、B、C三档:
A类(直接代理):律师代理的就是未成年人本人。刑事辩护、被害代理、监护权撤销、请求抚养费等。制度全部条款适用。
B类(间接涉及):律师代理的是成年人,但案件结果直接影响未成年人。这正是前几篇案例瀑布里的大多数——离婚中的抚养权、继承中的未成年继承人、拆迁安置中的未成年人份额等等。
C类(发现侵害或危险):律师代理任何案件的过程中,发现孩子正在被侵害或处于危困状态。A、B类案件中超出案件范围的侵害或危险发现,也走这条路:立即向所内负责人进行内部咨询,共同评估:保密义务是否允许披露?是否满足「严重危害人身安全」的门槛?如果法律上可以报、你选择报,所里护着你。
这里有一个值得声明的法律伦理张力。
医生的职业伦理以「不伤害」为基石,
律师的职业伦理则以「忠诚于委托人」为基石。
保密义务不是律师的免责条款,
是法律职业的命脉。
没有它,委托人不敢说真话,
整个代理关系崩塌。
也正因如此,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并未主张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」凌驾于律师-委托人保密特权之上。
国际共识是: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引导律师在代理关系内部怎么做,保密义务划出不能突破的外部边界。
本制度在这个边界内设计。
3
第三步:用——
案件跟着制度走,不跟着律师走
分层之后,每个案件自动带上对应层级的制度义务。不需要律师自己死记和判断。制度文本给出的就是一张分层适用对照表:A类适用制度全部条款,B类查看核心义务组合,C类启动内部咨询与评估程序。
以下举几个例子。
A类:律师代理一个被家暴的孩子,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制度要求——接案评估(有没有紧迫风险?需要转介心理支持吗?)、确认孩子表达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愿、以孩子能理解的方式讲清楚律师角色和程序、向法庭争取主张视频作证和屏风保护等。
B类(儿童财产):律师代理一个交通事故的成年受害人,他是家里两个孩子的唯一抚养人。制度要求——赔偿金计算里,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不是单独列明了?儿童应得份额是否已经独立核对过了?同时遵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非歧视原则、适龄化沟通规范等B类固定条款。这些动作不增加工作量,只增加一栏清单。
B类(儿童意愿):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中的一方,双方争执探视安排。制度要求——了解孩子的日常作息和意愿,看看双方提出的探视方案里有没有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过,提醒法庭注意《民法典》第1084条——比如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等。
C类:律师做并购尽调,翻阅目标公司用工记录时,发现多名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。制度告诉你——先找负责人咨询,评估保密义务的边界。能报的、选择报的,制度保护你。不能报的,你不是一个人扛。
多一重锁
制度文本除了三阶骨架,还配了五把锁
侵害发现内部评估与保护机制:触发情形评估清单、保密义务边界分析指引、善意报告的保护条款——律所并不要求突破保密义务,但可以在评估作出选择后,确保与律师共同应对
适龄化沟通规范:从「使用日常语言」到「不催促不打断」——不是空泛原则,是具体动作
保密强化规则:涉未案件材料单独归档、加密保存、内部查阅有限制、严禁作为谈资
多机构协作机制:什么情况转介民政、怎么参与多部门会商、信息共享的边界
质量监督闭环:年度自我评估、当事人反馈、投诉处理
所有这些,都装在一份可编辑的制度文本里。律所拿到之后,填空、微调、发布——不改框架也能直接用。
制度和人的关系
我们不必强求每位律师都成为儿童保护专家,一套好的制度,能让一个在办案中遇到孩子的律师,清楚地知道自己该怎么做、路该怎么走。
这也是为什么维德在推出合作基础方案时,把培训人和落实制度放在一起。
人开路,制度铺路。
下一批律师上来就有路走。
「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」联署倡议
2026年第三届深圳法律服务博览会(法博会)上,维德中心正式发起「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」联署倡议。
接下来
下篇预告: 制度看完了。接下来看「事」——律所真正为儿童做的事,先从普法讲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