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什么一家律所需要一名儿童友好官?
从维多利亚到船户结爱:儿童友好司法的一条国际时间线
两包泡面和一则留言:谁来按下那个按扭
前两篇讲了「为什么需要行动」,这篇开始拆「第一步怎么走」。
先问一个问题:
一家律所每年会有多少未成年人案件?
如果按「未成年人是当事人」这个标准去筛——大概率不多。大多数律所理解的「涉未案件」,只有两类: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,未成年人犯罪辩护。
但换一个问法:一家律所每年会有多少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?
看看下面这些案子。也许没有一件的案由里有「未成年人」三个字。但每件的结果,都改变了孩子的重要权益。
离婚判决——两个孩子,父母一人一个。看起来公平。但有没有人问过,这两个孩子想不想分开?
继承调解书里,那个未成年人的名字,是谁替他签的? 签了之后钱去哪了?
交通事故案:「受害人是成年人,但他是一个孩子的唯一抚养人。赔偿金计算时,有没有把这个孩子的生活费用算进去?」
拆迁补偿案——按人头算的安置面积里,有未成年人一份。签约的时候,有没有人站在孩子的角度核对过?
公司股权纠纷里,那笔由监护人安排代持在未成年人名下的股份——谁来真正站在孩子的立场上,替他(她)主张“这笔出资是否合理”?“这份代持是否损害我的利益”?
公司法律顾问——客户要盘下一个临街旺铺开酒吧。区位分析、消防合规、证照审查都过了。但有没有人注意到,马路对面有一所中学,每天有一千多个孩子从门口经过?
一个犯罪人员——如果他/她是单亲家庭的唯一抚养人,判实刑还是缓刑,直接决定了孩子是维持现有生活还是进入监护真空。
有多少律师会在会见时主动问一句「你被羁押期间孩子谁在带?」——又有多少人,会把这句回答转化成系统的从轻证据:社区证明、学校联系函、亲属证言、民政部门的监护评估意见,而不是一笔带过的「家中有未成年子女」?
......
如果把「涉未案件」的定义从「未成年人是当事人」扩展为「未成年人利益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案件」,会重新看见大量的案子。
儿童一直在案件中。只是律师很少把他们当作独立的法律主体来看待。
问题不在于案件少。
问题在于:大多数律师处理这些案件时,儿童是成年人的附属品,甚至往往被看作是一种案件「证据」,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。
两种常见的盲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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盲区一:
孩子不说话,就当他不存在
父母打离婚官司,双方争抚养权。法官觉得孩子「太小,表达不了」,没有传她出庭。一纸判决决定了她的监护归属——整个过程里,没有一个人问过她怎么想。
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第12条写得清楚:能够形成自己意见的儿童,有权对影响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表达意见。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补充说:表达意见权没有最低年龄限制,应从推定儿童有能力表达意见开始。
《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》——“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,尊重其真实意愿。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,亦应当听取其意见,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,判断其真实意愿。”注意,是「应当」,不是「可以」。
但实务中,有多少律师会主动地引用这些规定,去为孩子争取表达意见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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盲区二:
带孩子来的人,利益和孩子不一致
一位母亲走进律所,委托律师起诉父亲家暴,要求单独抚养权。母亲说孩子害怕父亲。
但这是孩子自己说的,还是母亲说的?孩子有没有可能害怕的是另一个人?律师代理了母亲——孩子那一侧的利益,谁来独立判断?
这类利益冲突在家事案件中极其常见。但律师往往把它简化成「我代理谁就替谁说话」。在「儿童友好官」的培训中,会有专门的模块引导律师,如何在这类场景中处理利益冲突:什么时候应当提醒当事人,孩子那一侧的利益也必须有人看到。
上述两种盲区,不是说律师不够专业。律师在自己的领域里非常专业——只是在中国的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里,很少有系统地教过「怎么把儿童当作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对待」。
儿童友好官:补上这一块
为了助力参与联署倡议的律所共建「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」,维德中心即将推出「儿童友好官」培训,该培训基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友好法律服务培训教材设计,专为律师量身定制。培训采用线上视频课 + 线下集训的混合模式。
线上四门视频课,律师在集训前自主完成:
《儿童权利公约》四项一般原则与《未保法》的衔接
儿童友好司法的国际标准与UNICEF 12项工作准则
儿童发展的多维特征,以及创伤与污名化对儿童的影响
儿童权利战略诉讼的中国路径:公益诉讼、检察建议、典型案例
线下三个半天,全部交给案例研讨、角色扮演和模拟法庭。在真实情境模拟中反复练习:
怎么让孩子安全、舒适地表达自己的诉求
怎么判断「父母说的」和「孩子要的」是不是一回事
怎么在法庭上为孩子争取视频作证、屏风保护、非公开审理
什么时候必须突破保密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
·怎么从个案中识别制度缺口,通过公益诉讼或检察建议推动改变
这不是通识课。这是在手上练过的——下次真的遇到,肌肉已经有记忆。
种子,加上土壤
维德对合作律所不限参训人数。但哪怕一家律所只有一名「儿童友好官」,这个人也可以带得动。因为这一个人的角色不是「全所唯一的儿童律师」,而是一颗种子。
他/她接受培训后,遇到涉未案件能提供初步判断,能把核心方法教给其他律师,能把维德的体系资源——案件督导、多学科顾问团队、未保转介网络——引入律所。
种子,需要接上土壤。
「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」联署倡议
2026年第三届深圳法律服务博览会(法博会)上,维德中心正式发起「儿童友好律师事务所」联署倡议。
接下来
制度和人是两股同时往前走的力:人在前面探路,制度把探出来的路固化下来;下一批律师不用从头摸索。人到位了,制度怎么嵌入律所?
第4篇逐项展开——案件识别与筛查、利益冲突审查、隐私保护、适龄化沟通、儿童独立意见听取......这些制度如何从纸面变成一家律所的日常规程。